-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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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033-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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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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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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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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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5号)
红河州满成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346649341B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红土坡
法定代表人:赵德满
经我局调查,红河州满成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存在生产行为,但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18年6月20日,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大屯镇环保办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场地堆存产品(加气混凝土砌块),经查,你公司2017年投入生产,但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和满成公司生产配比情况(6月1日-13日)。
你公司2018年6月21日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8号)后,于2018年6月24日和27日提交《关于行政处罚通知的申辩》进行陈述:1.公司于2015年10月投资新建了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型墙材砂加气砌块生产项目,同时申办了立项、环评等手续等相应手续。2.项目于2017年建成,同时委托环保中介机构办理环保验收的全部工作,目前工作仍在进行中。3.项目建设成中,由于经验不足以及设备供应等问题,面临建成即需技改的情形。4.建成至今一直处于调试状态,财务只出不进各项费用大幅增加,已亏损210余万元,目前公司帐户仅有2万余元。
陈述请求:1.请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并与未申办任何手续、偷排、造成实际污染的情形区别开来。2.处罚金额偏重,以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来衡量,确实难以承受,必然会影响到目前进行的技改及今后的发展。你公司于6月24日、27日分别出具的《关于行政处罚通知的申辩》,公司2015年9月7日与云南属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公司2017年1月报停用电申请、2017年2月恢复用电申请、公司2018年3月10日与个旧市大屯金达彩钢瓦厂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证。
经查,你公司2016年3月取得环评批复,2016年10月已委托中介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工作,你公司陈述所说2017年才建成与事实不符;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规定,你公司设备调试时间已超过12个月,你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且我局在调查时已充分考虑你公司实际情况,已是从轻处罚。你公司的陈述不予考虑。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得进行生产。在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5日内到个旧市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