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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32-834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7-11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3号)

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622817314L

  地址:个旧市小凹塘

  法定代表人:刘勇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5月23日起,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系统未运行,直至6月11日才停止生产。

  2018年6月10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会同锡城镇环保办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1#、2#烟化炉停产,电炉及回转窑正在生产,自动监测设备未运行。你公司有2个烟气排放口,2#烟化炉、电炉、回转窑是一个排口,1#烟化炉单独一个排口。2#烟化炉、电炉、回转窑排口在线监测系统已与环保部门联网且通过验收,5月23日你公司请第三方监测机构做监测,发现该排口实测数据与在线数据不吻合,你公司立即通知运维单位进行检修,发现该在线系统的荧光分析仪损坏,等待运维单位更换设备,期间无法进行监测,但你公司未及时停产,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直到6月10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和锡城镇环保办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还在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87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个环责改字〔2018〕16号)要求完成整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