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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31-195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2号)

个旧市立丹淀粉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3250110-0(82)

  地址:个旧市蔓耗镇

  法定代表人:曾元标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个旧市立丹淀粉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水处理后总排口排放废水中总氮、总磷超标。

  2017年12月27日,我局到你公司现场采样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但生产上遗留的少量废水还在外排,经监测,你公司废水处理后总排口排放的废水总氮平均浓度为10.2mg/L,总磷平均浓度为2.54mg/L,分别超过了《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的0.1倍、1.5倍。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7〕151号)监测报告和《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8年6月7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壹拾贰点伍元整(¥3112.5)的决定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2017年7月31日下达的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你公司2017年污水排污费1245元整。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排污费数额二点五倍的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壹拾贰点伍元整(¥3112.5)。同时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改正违法行为情况于2018年恢复生产前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