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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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0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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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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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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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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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7〕16号)
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78597194J
地址:个旧市锡城镇白马寨
法定代表人:杜明辉
2017年12月4日,个旧市收到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转17号转办件(受理编号:LD20171203003),反映“个旧市锡城镇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在近4个月内,每天约有2吨未按要求处理的医疗废物(截至目前共计约250吨)仅经简单破碎后直接混入按要求处理过的医疗废物中,送至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2017年12月5日,个旧市环保、卫生等部门联合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台帐不规范,2017年12月6日我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重量不准确,台帐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询问笔录》4份、现场图片和从你公司调取的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7年12月8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7〕1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违法行为情况于2017年12月30日前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如你公司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予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