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
索引号20241008-220030-490
-
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6-22
-
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7〕15号)
个旧市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垃圾处理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34307589U
地址:个旧市锡城镇
法定代表人:杨向东
2017年7月19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以红环发〔2017〕162号文件向我局移交个旧市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厂”)环境违法案件材料,我局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进行调查,经查,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渗滤液处理工程在试运行阶段,垃圾处理场2004年1月投入使用至今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图片和从你厂调取的材料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7年8月24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7〕18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厂在时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或进行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对你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厂三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污水处理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情况于2017年12月30日前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