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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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0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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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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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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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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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7〕14号)
红河州金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4525833XE
地址:个旧市贾沙乡
法定代表人:刘德全
经我局调查,红河州金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项目发生改变未重新报批环评。
2017年8月3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及贾沙乡环保办执法人员对贾沙乡民云片区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建设项目规模有重大变动。经查,你公司于2003年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13年3月至2017年3月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项目从2013年5月停产至今,总投资为壹佰捌拾壹万陆仟元整(¥1816000.00),你公司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基础设施设备投资情况、票据遗失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情况说明、停产通知书、停产证明、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7年8月7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7〕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整(¥1816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建设及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