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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29-960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7〕13号)

  红河建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054655694P

  地址: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峰驰物流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延平

  经我局调查,红河建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设施未取得环保手续擅自建设和生产。

  2017年5月16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在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峰驰物流园区内新建一企业。2017年5月16日、23日我局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公司主要生产设施有塑料制粒机2台、搅拌罐2台、脱水机1台、拉丝机2台,主要生产塑料颗粒物,厂区堆存的产品塑料颗粒物约15吨,项目投资陆拾玖万肆仟贰佰元整(¥694200.00)元,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7年6月5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7〕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零捌佰贰拾陆元整(¥20826.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