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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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02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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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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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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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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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7〕2号)
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个旧运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323101543Y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火谷都
法定代表人:黄云建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云南国清环保节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个旧运营部(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后排口排放的废水中粪大肠杆菌超标。
2016年12月5日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对污水处理厂第四季度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口排放的废水中粪大肠杆菌为241960个/L。2017年1月20日,我局进行了调查,经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口粪大肠杆菌为241960个/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粪大肠杆菌浓度限值104个/L的23.20倍。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6〕227号)监测报告和《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证。
污水处理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
污水处理厂上述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7年1月13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7〕8号),告知污水处理厂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污水处理厂在2017年3月17日提交《陈述书》进行书面陈述:1.长期低浓度运行,污泥活性差;2.进厂污水中的重金属对生化系统的影响;3.泥沙量巨大,影响构筑物工艺处理效果;4.活性污泥法工艺对病原微生物的去除论述;5.运营管理不到位。6.整改措施。污水处理厂陈述理由和提交的材料不影响对其违法事实的认定,经研究,维持告知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个旧市污水处理厂2016年12月排污费合计应缴纳数额为277179元。
我局对污水处理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肆仟叁佰伍拾捌元整(¥554358.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污水处理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污水处理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改正违法行为情况于2017年4月10 日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