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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27-196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7〕1号)

个旧市华龙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97242671Y

  地址:个旧市风筝山

  法定代表人:谷正宝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个旧市华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尾矿渣倾倒点未采取固体废物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根据2016年10月19日老厂镇环境监察快报提供,你公司在老厂镇木登硐村民承包地倾倒尾矿渣,2016年11月1、4、7日我局进行了调查,经查,倾倒地点未采取固体废物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以上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土地回填复垦协议书》1份和现场照片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7年1月3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7〕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要求听证和进行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