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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26-972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6〕22号)

云南振兴集团电源有限公司沙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5577873735

  地址: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

  法定代表人:马兴穆

  经我局调查,云南振兴集团电源有限公司沙甸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900万套极板、300万只电池项目未批先建。

  2016年12月,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在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中发现,你公司生产设施与环评不符,经查,你公司在原有300万套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的基础上进行扩建,扩建后规模年产900万套电池极板,300万只蓄电池,扩建主体设施2014年基本建设完成,扩建设施建成后未进行生产。已编制《云南振兴集团电源有限公司沙甸分公司年产900万套极板、300万只电池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报云南省环保厅,尚未获得批复。

  以上有沙甸区环保办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6年12月20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6〕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