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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24-899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6〕12号)

个旧市红田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70454893E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

  法定代表人:杨龙祥

  2016年8月1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收到个旧市红田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监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烟化炉排放废气中砷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2016年6月1日,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对你公司烟化炉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你公司烟化炉排放的废气中砷平均浓度为3.20mg/Nm3,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规定的砷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0.5mg/Nm3的5.4倍。经查,你公司烟化炉外排废气中砷超过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出具的《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6〕101号)监测报告和《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6年9月27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6〕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要求听证和进行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