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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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02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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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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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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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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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6〕1号)
个旧市大屯豫阳新型建材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501200034575
组织机构代码:35189223-1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楼坊寨
法定代表人:杨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2月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个旧市大屯豫阳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你厂”)两次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都在建设,2016年1月11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厂下达了《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个环改字〔2016〕1号)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建设,未取得环评审批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2016年3月1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再次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仍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且自个环改字〔2016〕1号决定书下达后已建成3个钢架厂房,现场检查时正在铺设轨道和安装铁车。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6年4月11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6〕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厂在时限内未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建设,不得进行生产。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二)停止建设,不得进行生产决定
在未取得项目环评批复前不得擅自建设,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生产。
四、相关后果及法律权利
1、如果未取得项目环评批复前擅自建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如果在未经批准前进行生产,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