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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22-145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5〕24号)

红河合众锌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500100001512

  组织机构代码:72731807-9

  地址:个旧市沙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柱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提供的对红河合众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2015年度污染源废气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5〕149-1号),你公司1号硫酸尾气排放口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780mg/Nm3,超过《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400mg/Nm3 的0.96倍。

  以上有《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5〕149-1号)1份和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于2015年11月6日,送达《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5〕33号),告知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同时责令限制生产的决定,以上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5〕33号)和《个旧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于2015年11月7日提交陈述材料进行陈述:

  1.整个市场低迷,硫精矿供应短缺,原料采购困难。

  2.购入的原料含硫十分不稳定,引起沸腾炉温度和压力波动较大,二氧化硫浓度忽高忽低。

  3.采取措施:采购必须符合工业要求的原料入厂;生产过程中,加强巡回检查;拟投入90余万对硫酸一车间尾气吸收装置进行升级改造。

  陈述请求:以教育为主,期望免于处罚。

  并提交《申辩意见》1份、《硫酸1车间焙烧岗位的补充规定》1份、《检验报告单》2份、《硫酸装置二氧化硫尾气吸收技术方案》1份,以上有你厂出具的陈样材料为证。对你公司的陈述我局经研究予以采纳,陈述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15]15号)答复。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