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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18-820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5〕13号)

个旧市岗穆冶炼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501100015305

  组织机构代码:21789312-9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老虎山冲

  法定代表人:马子宽

  个旧市岗穆冶炼厂(以下简称“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8月5日9时许,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个旧市岗穆冶炼厂(以下简称“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一座4㎡鼓风炉在生产,配套的环保设施脱硫塔未运行,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同时布袋沉降室存在烟气外溢现象,涉嫌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经调查核实,查明你厂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1、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以上有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给予警告。

  我局于2015年8月14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于2015年8月14日书面说明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8月14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5〕16号)和2015年8月14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你厂提供的《放弃听证陈述情况说明》为证。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九十日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