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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18-601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5〕12号)

个旧市屯金有色矿产品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50100019525

  组织机构代码:78464426-8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剪子口

  负责人:冯宝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6月以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多次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个旧市大屯镇剪子口片区经常出现刺激性气味,怀疑是该地区冶炼企业超标排放。2015年6月9日,我局夜查发现个旧市屯金有色矿产品加工厂(以下简称“你厂”)涉嫌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查明你厂下列事实:

  1、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2、SO2平均排放浓度5109mg/ Nm3,超过《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表5规定的铜冶炼SO2排放浓度限值400mg/ Nm3的11.77倍。

  3、2014年6月因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堆存危险废物、擅自停运脱硫塔和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被我局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和警告。

  4、2015年4月因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被我局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同时个旧市人民政府责令你厂限期治理,要求6月30日前完成限期治理工作。

  以上有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现场照片以及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5〕142号),《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5〕12号)、《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5〕4号)、《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责令个旧市屯金有色矿产品加工厂限期治理决定书》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7月13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5〕16号)告知拟报个旧市人民政府责令你厂停业、关闭的决定及你厂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时限。以上有《送达回执》为证。在时限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经个旧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2、严格按《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责令个旧市屯金有色矿产品加工厂限期治理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治理,使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成情况于2015年7月30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九十日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