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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18-031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5〕9号)

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老厂分矿: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501000004467

  组织机构代码:76706509-6

  地址:个旧市老厂镇

  负责人:陈图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23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和老厂镇环保办执法人员对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老厂分矿(以下简称“你矿”)大陡山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有140张摇床、8台磨矿机、1台破碎机在生产,与你矿后环评批复的66张摇床、8台磨矿机、1台破碎机的生产设施不符,且在建设新的生产设施,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我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以下事实:

  一、你矿于2014年3月将云锡老厂分矿大陡山网状矿采选项目以“利润总承包(含折旧)、分年度缴纳”承包方式对外公开招标,个旧市康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于2014年4月与你矿签订协议后承包经营。

  二、2014年8月13日,个旧市康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报你矿《个旧市康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承包(大陡山)项目需对生产流程改造的请示》提出自愿投资新增二段选别的设备及设施进行改造,你矿于2014年9月15日批复同意。

  三、你矿大陡山车间未办理环保手续新增摇床204张,球磨10台,平槽16个,圆槽300个,压滤机2台、螺旋分离机1台。其中,你矿原选矿车间遗留(无手续)摇床12张,其余为个旧市康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建。

  四、新增设施62张摇床、3台磨矿机、16个平槽已建成投入生产。

  五、现场检查时新增设施130张摇床、7台磨矿机、2台压滤机、300个圆槽,1台螺旋分离机在建设中。

  以上有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老厂分矿出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关于陈图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决定》(云锡股份〔2015〕12号)复印件各一份和个旧市康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云锡老厂分矿大陡山网状矿采选项目以“利润总承包(含折旧)、分年度缴纳”承包方式对个公开招标公告》、《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云锡(控股)招核准字〔2014〕老厂4-2号)、《云锡老厂分矿大陡山网状矿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环保责任状》、《个旧市康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承包(大陡山)项目需对生产流程改造的请示》、《老厂分矿请示(报告)阅办卡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为证。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6月26日,送达《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5〕15号),告知你矿拟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已建成生产设施停止生产,在建生产设施停止建设的决定,你矿在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对你矿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已建成生产设施停止生产,在建生产设施停止建设的决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矿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矿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二)停止建设、生产决定

  1、未取得项目环评批复前不得恢复建设,未取得项目试生产批复前已建成生产设施不得进行生产。

  2、如果未取得项目环评批复前擅自建设或未取得项目试生产批复前擅自进行生产,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