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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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017-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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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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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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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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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5〕8号)
云南振兴集团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500100014806
组织机构代码:07248613-4
地址: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工业片区
法定代表人:马兴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14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和沙甸环保办执法人员对云南振兴集团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5.2万吨/年再生铅综合回收项目建设基地调查时发现,你公司“5.2万吨/年再生铅综合回收项目”已编制环评,通过了专家评审,但未取得环评批复已开工建设,2014年1月主动停止建设至今。现场检查时生产设施破碎系统、环保设施电池拆解废气处理系统、初期雨水收集系统、事故应急池已建成。
以上有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4月16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5〕13号),告知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当日,你公司提交《云南振兴集团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情况说明》明确表示不进行听证和陈述,接受处罚。
以上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5〕13号)、《送达回执》和你公司出具的《云南振兴集团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情况说明》为证。
经合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建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二)责令停止建设
在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