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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17-621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5〕7号)

云南乘风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000100061157

  组织机构代码:75356378-0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红土坡

  法定代表人:万希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红河州环境监测站2014年12月9日对云南乘风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指令性监测结果,我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综合车间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的平均排放浓度为1526mg/N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以下简称“标准”)规定限值850mg/Nm3的0.8倍;顶吹炉烟囱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的平均排放浓度为12027mg/Nm3,超过标准规定限值850mg/Nm3的13.1倍;1号烟化炉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的平均排放浓度为8969mg/Nm3,超过标准规定限值850mg/Nm3的9.5倍

  以上有《红河州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14〕009号)1份和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云南省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3月5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5〕10号,告知拟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90000.00元),同时责令限期治理的决定。你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进行了书面陈述:自锡、锑、汞行业新排放标准和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公司污防设施的提升改造工作已开展。2、2015年1月27日知道公司外排超标的情况后已停产整改,对污防设施进行检修。3、对造成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请求免除处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我局进行了核查:你公司的陈述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们陈述情况予以考虑,经合议,决定减轻罚款,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对你公司的陈述我局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15〕3号)答复。

  经合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进行限期治理。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2、严格按《个旧市人民政府责令云南乘风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治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治理,使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成情况于2015年7月30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