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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17-203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5〕5号)

个旧市天策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501100004562

  组织机构代码:62281844-8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乍甸水龙井

  法定代表人:徐林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个旧市环境监测站对个旧市天策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2014年11月26日监测结果,我局进行调查后发现,你公司锅炉废气中烟尘的平均排放浓度为485mg/N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烟尘排放浓度限值250mg/Nm3的0.9倍。

  以上有《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4〕305号)复印件1份和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云南省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1月20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5〕5号,告知你厂拟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同时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你厂于2015年1月24日进行了书面陈述:对《个环监字〔2014〕305号监测报告》、《云南省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认同无异议;对告知书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安排检查。根据检查发现锅炉安装的“旋风除尘器”因使用年限较长,其除尘功能已降低,已安排维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准备资金更换新型除尘设备。为适应新环保法的要求,积极申报改造污染水处理设施。由于造纸行业近年来市场低迷,公司生产处天半停产状况,员工思想波动,状态不稳;由于锡市场价格不稳定,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请求免除处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我局进行了核查:你公司的陈述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们陈述情况予以考虑,经合议,决定减轻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对你公司的陈述我局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15〕4号)答复。

  经合议,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完成情况于2015年3月30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