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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16-683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5〕3号)

个旧市沙甸永博冶炼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501100014521

  组织机构代码:57185003-3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红土坡空心山

  法定代表人:杨欣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11月12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个旧市沙甸永博冶炼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7㎡鼓风炉及脱硫塔在运行,脱硫塔进水口和出水口经pH试纸检验,数值都为3。2014年11月13日,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厂办公室主任秦梅进行询问调查,证实你厂当日因值守人员不在岗,未能及时添加石灰,导致脱硫塔未正常运行。

  以上有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云南省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云南省铅冶炼行业现场监察记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1月22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5〕1号,告知你厂拟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同时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你厂于2015年1月25日进行了书面陈述:1、对值班人员管理不当至脱硫塔未正常运行深表歉意;2、由于客观原因,当值员工严重失职,影响了脱硫塔的正常运行。3、连续多年监测报告达标,对于环境保护一直高度重视。4、对于拟作出的“给予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无力承受,希望批评教育即可。对你厂的陈述申辩的理由,我局进行了核查:你厂的陈述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在决定处罚时已考虑你厂认错态度和违法情节,未进行高限处罚,经合议,对你厂陈述意见不予采纳。对你厂的陈述我局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15〕2号)答复。

  经合议,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完成情况于2015年3月30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