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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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01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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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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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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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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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5〕1号)
个旧市经盛有色金属冶炼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5012300218
组织机构代码:75357352-4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红土坡
法定代表人:钟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个旧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厂2014年7月1日监测结果,我局进行调查后发现,你厂鼓风炉排放的废气中砷的排放浓度为12.1mg/Nm3、氟的排放浓度为14.9 mg/Nm3,超过《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规定的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4mg/Nm3的29.2倍、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 mg/Nm3的3.03倍,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有《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4〕181号)1份和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云南省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14年11月25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4〕3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有《送达回执》为证。你厂于2014年12月1日提交《对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4〕32号陈述报告》,承认了超标排放的事实,对超标排放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整改措施,请求从轻处罚。对你厂陈述的理由,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不予采纳,陈述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15〕1号)答复。经合议,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使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并将完成情况于2015年2月15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九十日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