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广利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科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ND66X40
地址:个旧市卡房镇泥浆塘
负责人:易维纲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广利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科技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分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2020年8月29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分公司未生产,你分公司在原选矿车间场地内新建一套湿法浸出系统,但未能出示相关环保手续批复文件。同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你分公司立案调查。8月31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你分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你分公司于2016年10月委托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个旧市广利金废渣资源综合处理厂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书》,2017年年初,在环评批复还未取得的情况下,收到南部选矿试验示范工业园区的入园通知,同年6月签订了入园合同并开工进行土建,2018年1月取得个旧市发改局投资项目备案证,2019年中旬工业园区要求暂停建设,直至目前未能恢复建设。因迟迟不能搬迁入园,你分公司在现厂址(泥浆塘)新建一套湿法浸出系统,进行中试以测试效益,来决定是否重新完善现厂址的环保手续。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为证。
你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于2020年9月9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24号)告知你分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分局对你分公司作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贰佰壹拾伍万壹仟伍佰元整(¥2,151,500.00)百分之三即人民币陆万肆仟伍佰肆拾伍元整(¥64,545.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分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分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