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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820-172629-803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9-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0〕29号)

陈广

身份证号码:5102281970****3059

地址:个旧市沙甸老电冶厂斜对面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陈广(以下简称“你”)在个旧市沙甸老电冶厂斜对面建设的建筑材料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原料砂石料露天堆存,未进行有效覆盖厂内未进行密闭,未设置围挡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2.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020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你建设的建筑材料经营部厂区进行现场检查,你的建筑材料经营部未生产,你未能出示相关环保手续,厂区堆存的产品约300块预制板,原料砂石料露天堆存,约60吨,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0年7月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你立案调查。7月14日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资料。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份为证。

经查,1.建设的建筑材料经营部原料砂石料露天堆存,未进行有效覆盖厂内未进行密闭,未设置围挡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2.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局于2020820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2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分局对你进行以下处罚:1.露天堆存原料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柒肆仟元整(¥74,000.00)百分之二即壹仟肆佰捌拾元整(¥148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建设。两项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捌拾元整(¥16,48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