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205319-238
-
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0-12-23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0〕34号)
个旧市佑盈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P282U1R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倘甸龙潭口村
法定代表人:张庭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佑盈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2020年11月5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现场堆存原料桑木树约700m3,建成有断料机、翻料机、多片锯等生产设施,但未能出示相关环保手续批复文件。同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你公司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1月19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成立。2020年4月份,建成了2m3的铁桶回水池,期间,陆续上了现在的生产线。2020年7月份为了办理验收监测报告,试运行了一段时间。先建了一台卧式手烧炉,手烧炉燃料为木料边角废料,手烧炉烟气通过水膜除尘措施后经9米烟囱排放。由于手烧炉是二手设备,生产效果不理想,后建设了一台卧式手烧炉,原来的卧式手烧炉停用,做为备用手烧炉。因你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大多数为二手设备,没有票据单据,故请了红河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资产评估。根据红河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个旧市佑盈木业有限公司财务记账核实资产价值固定资产评价报告书》(红成评报字〔2020〕第21号)固定资产评估净值为壹佰玖拾捌万元(¥1,980,000.00)。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于2020年12月8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3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由于你公司员工中有21人为建档立卡户,2020年7月份为了办理验收监测报告,试运行了一段时间,手烧炉烟气通过水膜除尘措施后经9米烟囱排放,生产废水为水膜除尘后的废水,因废水量很小,现用铁桶做了一个2m3的回水池收集循坏使用,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环评报告已经做了送审稿。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处固定资产评估净值壹佰玖拾捌万元(¥1,980,000.00)百分之二即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陆佰元整(¥39,6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