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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319-013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0〕33号)

  个旧金冶再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755099454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火谷都下寨

  法定代表人:李忠泽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金冶再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渣堆场堆放的粗石灰渣“三防”措施不完善。

  2020年10月19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北面的临时堆场露天堆放约2400吨粗石灰渣,颜色乳白色,场地已硬化,粗石灰渣已基本用篷布覆盖,但“三防”措施不完善,临时堆场旁沟渠内有乳白色痕迹。

  经查,你公司粗石灰渣主要来源于烟气脱硫造液过程中产生的石灰沉淀物。脱硫造液是将生石灰与水混合后进行磨细,再将石灰液搅拌均匀后输送至脱硫系统喷淋脱硫,在磨细过程中会有部分较粗石灰渣沉底,因较粗部分不能用于脱硫,你公司将沉淀的粗石灰渣收集后再利用。收集的粗石灰渣原先堆放在生石灰仓库,因疫情物资紧缺,公司大量购进生石灰进行储备,导致仓库不够堆放,于2020年6月1日至5日将粗石灰渣约2400吨堆放至厂区北面临时堆场。因遮盖不完善,加上10月连续阴雨天气,导致雨水冲刷后的粗石灰水外溢至堆场旁沟渠内,造成沟渠内白色痕迹。

  2020年10月30日,你公司向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提交了整改报告,根据整改报告显示,你公司于10月19日对堆放的粗石灰渣用汽车篷布加强覆盖,并向原个旧市红云欣欣钼业矿产有限公司租用仓库,于10月24至29日将堆放的粗石灰渣全部清运至该仓库。

  2020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受法人委托的厂长李跃斌进行调查询问。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于2020年12月8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你公司在发现问题后高度重视,及时对粗石灰渣加强覆盖,积极寻找适合堆放的仓库,2020年10月23日与原个旧市红云欣欣钼业矿产有限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合同,于10月24至29日将堆放的粗石灰渣全部清运至该仓库。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 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