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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318-818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0〕28号)

红河州垚锦鑫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P2JCH99

地址:个旧市大屯街道大王家寨二矿

法定代表人:宋国华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红河州垚锦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堆存建筑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020年7月1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在对大屯街道大王家寨片区巡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露天堆存大量砂石土料和建筑砂石料,均未采取覆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同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2020年7月14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4月开始购买设备进行生产,场地为租用场地,于2019年9月6日办理营业执照,尚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你公司建好后因生产设备问题生产不正常,于2020年6月中旬才开始生产,场地内露天堆存生产原料约1500立方米和产品约300立方米,均未进行覆盖,也未设置严密围挡。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红河州垚锦鑫商贸有限公司拆除设备情况说明》及《现场设备拆除照片》3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局于2020731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2020年9月20日提交红河州垚锦鑫商贸有限公司拆除设备情况说明》,设备已全部拆除。我分局于2020年10月23日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对罚款金额减轻,按低限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以下处罚:1.堆存建筑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作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建设。两项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