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大屯选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91788889X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官家山
法定代表人:贺元贵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大屯选矿厂(以下简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存原料的场地未采取“三防”措施,也未设置高于堆存物料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020年9月24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厂有部分原料露天堆存。经查,你厂建设的1338原矿堆场不能满足现选矿车间的生产需要,所以利用1338原矿堆场东南方向100米的空地(未做“三防”措施)作为原料的中转点进行堆存,检查时场地露天堆存的大约8000吨锡原矿,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9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你厂安环部副主任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资料。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3张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分局于2020年11月19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32号28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规定,我分局对你厂作出:1.你厂露天堆存的大约8000吨锡原矿,堆存的锡原矿的场地未采取“三防”措施,也未设置高于堆存物料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的扬尘防治效果有影响,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但后果轻微;2.你厂日常有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并且积极整改,及时清理露天堆存原矿,于9月28日整改完成,10月13日上报了整改报告,计划新建堆场堆存。根据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对于其露天堆存的大约8000吨锡原矿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