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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339-811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0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0〕31号)

个旧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NPU7G27

地址:个旧市卡房镇苟街村

法定代表人:古丽华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202099,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生产场地内堆存原料约600吨,但未能出示相关环保手续批复文件。同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你公司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911,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成立,并开始厂区建设,至今还在建设中,现已投入185万元,大部分是购买二手设备和自己建设。因原料万寿菊季节性强,每年的生产期是9-11月份,你公司员工大多数为卡房镇村委会的农户,为了解决农户的原料及增加农户的收入,企业试运行了一段时间,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于20201111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32号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你公司员工大多数为卡房镇村委会的农户,原料为卡房镇农民栽种的万寿菊,因原料万寿菊季节性强,每年的生产期是9-11月份,为消耗农民供应的原料,企业试运行了一段时间,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壹佰捌拾伍万元整(¥1800000.00)百分之二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11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