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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3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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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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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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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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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1〕4号)
个旧市乍甸老虎山丰华采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309609850F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水龙井村委会松树寨小组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乍甸老虎山丰华采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采石场堆存的砂土料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2020年12月5日,我分局收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件受理转办单》(〔2020〕32号),2020年12月16日,联合调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采石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采石场在生产,采石场内露天堆存砂土料约200立方,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同日,以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对你公司立案,12月30日对你公司采石场负责人张正甫进一步调查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资料。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份、《老虎山采石区粉尘防治整改方案》1份和现场整改照片6张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于2021年1月20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进行处理。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立即对露天堆存砂土料进行了覆盖,并积极洒水降尘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根据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