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333-448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2-0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1〕2号)

红河州滇南中心医院(个旧市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0143212121X7 

  地址:个旧市金湖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勤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红河州滇南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废水总排口粪大肠菌群超标;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2020年9月2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收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移交的《生态环境监察现场记录卡》。2020年9月2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你医院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你医院开展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你医院的医疗废水处理站已恢复正常运行。同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20]155号),根据监测报告,2020年9月23日你医院废水总排口水样监测结果为:PH值7.27,色度8倍,悬浮物18mg/L,化学需氧量69mg/L,氨氮38.5mg/L,总余氯0.04mg/L,粪大肠菌群≥2.4×105MPN/L,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2规定的粪大肠菌群预处理标准值5000mg/L的47倍。 

  2020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医院受法人委托的后勤副主任进行调查询问并告知了监测结果。同日,你医院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根据整改报告,你医院于2020年9月23日14时恢复运行医疗废水处理站内安装的二氧化氯发生器;2020年9月30日,由院长召开紧急会议,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指出的问题和医院存在的不足制定了整改方案;2020年10月3日与云南晓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重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10月4日对医疗废水处理站附近裸露排水沟盖板加装铝板以减小异味影响。 

  2020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你医院受法人委托的后勤副主任进行补充调查询问,并调取个旧市污水处理厂2020年9月22日、23日、24日进出水的水质情况。 

  经查,1.你医院废水主要来自门诊、各科室医疗废水、住院楼废水以及职工生活区生活用水,废水通过医院建设的生化消毒法处理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个旧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2020年9月14日,你医院购买药剂经办人发送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物品购买备案证明给个旧市茂林物资,并留言“化学药品已经通过审批麻烦办理一下”。期间你医院购买药剂经办人几次致电询问送货事宜,由于茂林物资经营部运送专用车辆外出,并未回归公司,导致你医院废水处理站内安装的二氧化氯发生器配备的盐酸于2020年9月23日8时消耗完不能及时补充,盐酸消耗完后你医院工作人员每小时投10片含氯消毒剂在污水消毒池内。2020年9月23日13时许,你医院工作人员专门到茂林物资经营部催促将药剂送至医院,并于当日14时许将盐酸补充,污水处理站的二氧化氯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18年编制,至今但未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以上有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出具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5份、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20〕155号)1份为证。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你医院外排的废水属于医疗废水,且废水中粪大肠菌群≥2.4×105MPN/L,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2规定的粪大肠菌群预处理标准值5000mg/L的47倍,你医院的废水排入个旧市污水处理管网,未直接排入外环境,属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重大影响,按生态环境《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应从重处罚。因你医院在医疗废水处理站无药剂停运时已采取手工投药措施,且积极整改,加快了新的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新的污水处理项目已完工进行试生产阶段,按〈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六稳”“六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经2021年1月18日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决定从轻处罚。 

  局于2021120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医院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我分局对你医院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废水总排口粪大肠菌群超标排放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的行政处罚;2.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两项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3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医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1年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