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205332-608
-
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1-26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1〕1号)
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6264880XG
地址:鸡街镇黑神庙坡
法定代表人:王成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8月26日个旧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的《关于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自7月31日21时至8月26日11时未上传。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人员于2020年8月28日联合市平台、红河瑞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现场制作了一份现场检查笔录,并调取你公司8月1日至8月27日脱硫系统运行台账。8月28日,我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9月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安环部经理进行调查询问。9月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红河瑞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你公司日常运维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你公司2#废气排放口分析仪因2020年7月31日进水故障后被迫处于停运状态。你公司7月31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异常超标,二氧化硫最高值达2461.8mg/m³,氮氧化物最大值达2163.35mg/m³。经运维人员检查发现是由于该排放口分析仪进水故障导致的,但你公司在线设备是中绿环保的,运维方没有配备这种设备的备品、备件,无法进行更换、维修,只能返厂维修。8月15日设备厂方现场核实损毁设备无法现场维修只能返厂。因具体解决方案未定,直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线监测设备仍处于停运状态,未向相关环保部门申请停运在线监测设备,生产正常进行,但未采取手工监测。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施验收意见》1份、脱硫系统运行台账1份、过磅计量单1份、手工监测记录1份、《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2020年8月报表》1份,个旧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工作人员提供的《关于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1份、《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巡查表》1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分局于2020年11月19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提交《申请》恳请减少处罚金额。2021年1月18日分局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议审议决定:你公司2#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7月31日起因故障停运未报备我分局且未在9月1月前采取手工监测,情节严重,按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应从重处罚,我分局在做出拟处罚决定时,已考虑疫情影响,从轻处罚,因此,你公司的陈述不予采纳。综上情况,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