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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303-557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4-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1〕20号)

个旧市沙甸和兴铅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53550226J

法定代表人:王沙飞

法人身份证号码:5325021979****0017

地址:个旧市沙甸冲坡哨

202112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市沙甸和兴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128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检查提取证据(书证)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4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21号),于20214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0873-2128817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