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创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688580815H
法定代表人:马珍妮
法人身份证号码:5325011991****1824
地址: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
2021年1月3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对个旧市创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铁粉库旁的硫精砂烧渣(铁粉)临时堆场未按环评要求落实,未进行地面硬化,未做防渗、防水措施,已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30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检查提取证据(书证)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4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17号),于2021年4月6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 蕊 电 话:0873-2128817
地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