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302-424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4-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1〕10号)

 

个旧金冶再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755099454

法定代表人:李忠泽

法人身份证号码:5325311981****1615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火谷都下寨

2021年2月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金冶再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精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未办理完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1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检查提取证据(书证)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4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11号),于20214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

经审核,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0873-2128817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