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557757932Q
法定代表人:马锐辉
法人身份证号码:5325011960****0625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松矿1360坑口
2021年2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要求进行编制送审,也未组织应急演练。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5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检查提取证据(书证)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8号),于2021年4月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的规定。
经审核,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 蕊 电 话:0873-2128817
地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