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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315-716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4-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1〕7号)

云南云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217880993G

法定代表人:胡松谋

法人身份证号码:5301021954****0757

地址:个旧市云河大道1号

2021年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云南云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废水总磷、总氮开展自行监测的频次不足,未开展厂界废气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2021年26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检查提取证据(书证)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4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6号),于20214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经审核,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0873-2128817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