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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314-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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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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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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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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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1〕5号)
个旧市沙甸大通冶炼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622818990R
地址:个旧市沙甸冲坡哨
法定代表人:赛进方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沙甸大通冶炼厂(以下简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新建一条生产线,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2.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2021年2月4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和沙甸环保办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停产,你厂新建了一条合金熔铸生产线,但未能出示相关环保手续批复文件。
同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厂厂长进行调查询问,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你厂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0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厂厂长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
经查,你厂年产6万吨电解铅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于2013年12月10日取得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的备案(个环复〔2013〕46号),2019年1月起,你厂的电解铅生产线开始长期停产。2020年7月,你厂新建了一条合金熔铸生产线,主要生产设施有3口电坩埚,并于同年8月投入生产,断续生产至次年2月,产出产品共计1248.8702吨,但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份以及个旧市沙甸大通冶炼厂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表》1份、《库存商品明细账》1份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于2021年3月8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1]4号)告知你次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厂于2021年3月10日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书》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分局于2021年3月11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21〕2号)答复:维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1〕4号)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分局对你厂作出:1.你厂在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条合金熔铸生产线,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玖拾玖万零玖佰元整(¥990,900)百分之三即人民币贰万玖仟柒佰贰拾柒元整(¥29,727.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建设;2.你厂于2020年7月建设完成合金熔铸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于2020年8月投入生产运营,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限期改正。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柒佰贰拾柒元整(¥239,727.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