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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254-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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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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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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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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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1〕14号)
云南兴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K79YT2E
法定代表人:李亚东
法人身份证号码:5325011986****0610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红土坡村委会(原二双采石场)
2021年2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云南兴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弃渣场建设管理不规范,“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5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检查提取证据(书证)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15号),于2021年4月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我局提出《申述书》,希望减免经济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申请理由:一、“弃渣场建设管理不规范”问题:废弃物仅仅是混凝土搅拌车卸料回场后清洗罐壁的残余料,①为根本上解决残余料的问题,2019年出资52.8万元建成砂石回收系统(含砂石分离机一台、污水收集池三个和固废池二个),对废弃料进行分离回收利用,分离出砂、石返回到料仓,洗罐废水经污水回收系统再利用,余下的尘泥部份经与水泥厂和矿粉厂协商后,无偿赠与水泥厂和矿粉厂。砂石回收系统的设计工艺达不到预期,在实际使用中固废池偏小不能满足需要造成废弃物堆放; ②2021年1月12日至2月9日进出公司生产基地道路封闭施工,货车不便通行,导致场地上废弃物未能及时清理。二、“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1.公司在建设之初,最早考虑到产生的生产、生活废水如何处理。公司建二个回水池、四个污水收集池,在场地四周开沟、排渠、混凝土浇底、铺设U形水泥管道、工字栅封顶连通污水收集池,把产生的废水、雨水和山洪水收集起来,通过三级物理沉淀后泵送回水池再用于生产,确保了废水、雨水和山洪水不外流、不渗透。为维持废水、雨水和山洪水收集、利用的系统有效运行,每年耗用了公司年电费的1/3。2.公司生产混凝土易产生扬尘,①出资123万元于2018年完成料仓全封闭,且对料仓、场地道路、场区全部硬化内加装喷淋雾化装置,每日定时和在工作期间进行喷淋,减少扬尘的产生;②出资8.7万元购买绿植在场地四周和有条件地方进行绿化覆盖,吸附扬尘和减少扬尘;③针对冬春季节天干、风大易产生扬尘,出资19.5万元专门购进一辆东风货车加装水罐,每日至少三次进行场区和进场道路洒水降尘;场地喷淋雾化和洒水所耗用水一项占公司年水费1/4,此三项措施的实施保证了公司场地内最大程度清除了扬尘。三、“弃渣场建设管理不规范”问题:检查组要求进行整改,公司积极应对,于2021年3月10日进行实地测量,按环保标准开始建设全新残余料存放地,做到“三防”:①新建回水池、污水收集池、固废池;②场地四周开沟、排渠、混凝土浇底、铺设U形水泥管道、工字栅封顶连通回水池、污水收集池;③固废池加装彩钢瓦大棚、全部场地硬化加装喷淋雾化装置;④增加压滤机一台;⑤场地空地处进行绿植覆盖等。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13日现场核实,你公司弃渣场“三防”措施已进行整改,有相关照片、工程进度拨款审批表、工程承包合同为证。对你公司的陈述采纳,给予减少罚款伍万元((¥1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 蕊 电 话:0873-2128817
地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