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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25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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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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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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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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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1〕32号)
个旧市林春选矿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92869037X
身份证号:5325011970****1213
法定代表人:陈林春
地 址:个旧市大屯镇小围子(个旧市第十五中学旁)
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个旧市大屯镇小围子个旧市林春选矿加工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1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收到12369环保举报平台转办件,2021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地内露天堆存约10000立方石土料,一部分石土料进行覆盖,另一部分露天堆存(5000立方),未采取覆盖、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3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厂法人陈林春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资料。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6张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工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9号),于2021年4月22日送达你厂。你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
经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 蕊 电 话:0873-2128817
地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