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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253-267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2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1〕31号)

红河康宁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MA6N319N3N

  身份证号:5331021964****71218

  法定代表人:杨立瑞

  地     址:个旧大屯街道团结社区居民委员会团山上组

  2021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个旧大屯街道团结社区居民委员会团山上组红河康宁精神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院”)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2018年8月18日购买1台医用III类射线装置,为放射科使用,出厂日期:2018年8月,仪器:JB5000型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ZH-23),型号:KD-450A,额定管电压150kA, 额定管电流500mA1台500mA,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也未填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2021年4月2日我局对你医院立案调查;2021年4月1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你医院放射科主任进行调查询问。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份为证。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10号),于2021年4月22日送达你医院。你医院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经审核,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医院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 蕊                   电 话:0873-2128817

  地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