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306-500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2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1〕30号)

个旧市光博电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622818886M

  法定代表人:闻正光

  法人身份证号码:5325011957****181X

  地址: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

  2021年2月1日云南省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市光博电冶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厂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2月1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检查提取证据(书证)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4月9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31号),于2021年4月9日送达你厂。你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书》:2016年-2018年6月23日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2019年由马满松转让给闻正光。2019年5月24日与云南臻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临时备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同,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和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进行电炉试生产,2019年12月反射炉恢复生产安装在线监测设备,2021年2月电解车间恢复试生产。公司一直在积极主动开展验收工作,因长期停产没有经济来源,陈述请求:减轻经济处罚。以上有你厂出具的《陈述申辩书》为证。经审查,经审查,你厂的陈述不影响对你厂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在做出拟处罚决定时已考虑你厂长期停产的实际,已是从轻处罚,经合议,维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31号)的拟做出的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个旧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 蕊                   电 话:0873-2128817

  地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