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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30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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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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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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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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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1〕29号)
红河州路安通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KXNOGXM
法定代表人:蒋松
法人身份证号码:5325011989****1511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村一组二村
2021年2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到红河州路安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易产尘物料露天堆放,且堆放高度高于厂界围墙,未采取密闭、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5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检查提取证据(书证)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30号),于2021年4月7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经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处罚款总投资额壹拾万元(¥100,000元)百分之二(100,000元×2%=2000元)的行政处罚;易产尘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有效覆盖等措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两项合计共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 蕊 电 话:0873-2128817
地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