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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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30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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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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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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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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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1〕25号)
红河砷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7426XR
法定代表人:刘新阳
法人身份证号码:6103221981****0715
地址:个旧市老厂镇
2021年1月2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到红河砷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出现故障后,未及时开展手工监测并上报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8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检查提取证据(书证)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红环罚告字〔2021〕26号),于2021年4月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我局提出《关于红河砷业有限责任公司免除经济处罚的陈述和申辩》,希望给予免除经济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申请理由:一是在线监测系统故障雷击原因,不存在主观故意停运、拆除、更换、闲置自动监控设备行为。二是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后公司及时采取了手工监测等相关应急处置措施。三是公司在线监测监控的直流矿热炉排放口,全年监测数据未出现因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超标排放的情况,且监测数据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均远远低于执行的国家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制在线监测损坏停用没有对环境造成影响,未产生危害后果。综合以上情况,公司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对相关企业实行柔性执法条款“对受疫情直接影响,非主观故意和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企业,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的相关精神,恳请贵局给予我公司免除经济处罚。以上有你公司出具的《关于对红河砷业有限责任公司免除经济处罚的陈述和申辩》和提交的微信报告截图、书面报告、手工监测数据、在线运维合同等证据为证。
经合议,你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系统故障后已时上报个旧分局,采取措施修复但未及时开展手工监测,手工监测数据未上报,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的罚款金额给予减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个旧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 蕊 电 话:0873-2128817
地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