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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30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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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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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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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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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1〕23号)
个旧市自立矿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904031
法定代表人:陈建林
法人身份证号码:5325011970****062X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火谷都
2021年1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市自立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未开展故障期间手工监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检查提取证据(书证)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红环罚告字〔2021〕24号),于2021年4月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书》,希望减轻或免于经济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申请理由:1.公司与红河云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源(烟气)在线监测控联网系统技术服务合同,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在出现故障时报备,开展手工监测,应由已方承担责任。2.公司备有烟(尘)气测试仪,乙方未通知公司,所以未开展手工监测。3.公司连年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以上有你公司出具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书》为证。经合议,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1〕24号)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个旧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 蕊 电 话:0873-2128817
地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