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304-387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4-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1〕27号)

红河宇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MXU1G7G

法定代表人:马阔宇

法人身份证号码:5325011990****181X

地址:个旧市沙甸街道冲坡哨

2021年1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到红河宇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存放;未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7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检查提取证据(书证)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4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28号),于2021年4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

经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存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未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两项合计共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0873-2128817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