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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24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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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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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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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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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1〕38号)
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6264880XG
法定代表人:王成
法人身份证号码:5325011969****1837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黑神庙坡工业园区
2021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个旧市鸡街镇黑神庙坡工业园区对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公司还原炉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还原炉、烟化炉废气排放口监测结果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5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0.26倍。
以上事实,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21〕037号)1份、现场照片4张、视频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处理。
我局于2021年7月8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37号),于2021年7月12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经审核,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罚款;
2.对颗粒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的罚款,
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 蕊 电 话:0873-2128817
地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