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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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25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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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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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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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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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1〕34号)
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老厂分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670650968
负 责 人:朱增锡
身份证号:5325011968****1258
地 址:个旧市老厂镇木凳硐村
2021年4月21日,我局对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老厂分矿(以下简称“你矿”)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矿黄茅山2250排土场废石料露天堆存,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021年4月21日,个旧市环境保护督察问题专项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红河州环局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件办理办单,投诉内容:红河州个旧市云锡集团黄茅山2250排土场无防渗措施,污染周边环境,且扬尘严重。当天由个旧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个旧市林业和草原局、个旧市农业农村局、个旧市应急管理局、老厂镇政府到你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矿黄茅山2250排土场废石料裸露堆存,排土场下游地形较陡,且坡脚无拦挡设施、无防渗措施、无截排水设施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2021年4月21日,我局对你矿立案调查;2021年4月23日,你矿提交了《云锡老厂分矿2250排土场基本情况说明》,2021年4月24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你矿安全环保科副科长李元进行调查询问。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以为证。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散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排土场废石料露天堆存,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33号),于2021年6月9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进行陈述:收到举报投诉后,公司高度重视,已进行现场核实和专题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同时委托昆明绿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排土场石渣进行属性鉴别,经鉴别排土场堆存石渣为一类一般固体废物。并请有资质的中介公司编制黄茅山排土场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计划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请求不予处罚或减少处罚。经我局案审会审议,一类一般固体废物仍需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你公司的陈述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进行处理。
你矿黄茅山2250排土场废石料已板结,产生扬尘较小;该排土场2016年已停用;已于2019年12月进行《老厂分矿2250排土场治理工程设计》,但因疫情原因暂停施工;你矿积极进行整改,于2021年4月23日已用大约14000平方米遮阴网将整个排土场边缘及斜坡面进行遮盖。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从轻处罚。
经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蔡 蕊 电 话:0873-2128817
地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