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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258-709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7-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1〕19号)

个旧市茂林物资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622816880L

法定代表人:王自强

法人身份证号码:5325011991****4639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火谷都下寨

我局于2021年3月9日对个旧市茂林物资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即投入使用。

2021年2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经营部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经营部涉嫌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对二号库碱性腐蚀品、三号库普通化工原料、四号库选矿药剂做重点防渗,盐酸分装区未做重点防渗;2.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未建立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台账。交叉检查组对你经营部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2021年25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检查提取证据(书证)为证。

你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47日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20号),于2021年48日送达你经营部。你经营部于2021年4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14点30分,在红河州司法局二楼听证室(蒙自市文澜镇护国路2号)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调查人员、你经营部就你经营部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调查情况进行了陈述、申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经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审议,你经营部提出:1.对于听证告知书告知的处罚不能成立,认为企业是依法依规,相关审批手续齐全,合法经营。2.对照片证据认为检查时对存放点已做三分之二防护,只是由于焊接点老化,发生一到二平方渗漏。3.对于危化品不等于危废物料,对使用过的容器不按危废物料处理。违法事实里面中,测试中PH值不是代表腐蚀性,代表酸碱性等建议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审议你公司听证会上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一号库、二号库、三号库、四号库做重点防渗,建危险废物暂存间是环评新增的内容,采纳你经营部提出的未建立危废仓库标识标牌,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分别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为重复处罚”的建议。经案审会审议,你经营部未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处理。

经审核,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0873-2128817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