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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258-485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7-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1〕6号)

 

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31208737X

法定代表人:张平伟

法人身份证号:1101081961****3074

     址:个旧市八号洞灯泡厂内

我局于2021年1月23日对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液相合成车间旁一2寸PPR灰色管道涌出白色液体,并伴有刺鼻气味,白色液体通过厂区雨水收集沟流向厂大门外下游沟渠汇入城市管网,最终进入个旧市污水处理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

1.2021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个旧市八号洞灯泡厂内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液相合成车间旁一2寸PPR灰色管道涌出白色液体,并伴有刺鼻气味,白色液体通过厂区雨水收集沟流向厂大门外下游沟渠,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执法人员分别在2寸PPR灰色管道处、厂内雨水收集沟内、厂大门外下游沟渠内取水样。当天立案调查。

2.2021年1月29日,你公司安环部部长进行调查询问

3.2021年2月3日,公司向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提交了整改报告,根据报告显示,公司已将2寸PPR灰色管道拆除。

4.2021年2月8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21]016号),根据该监测报告,2020年1月23日公司1)厂内排放管子(2寸PPR灰色管道)废水监测结果为:pH 10.05,硫酸盐6.87×105mg/L,氨氮1919mg/L,锰40.8mg/L,铅0.061mg/L,铜0.010mg/L,锌0.191mg/L,镍19.1mg/L,砷0.0315mg/L。(2)厂内排水沟(厂内雨水收集沟)废水监测结果为:pH10.64,硫酸盐5.91×105mg/L,氨氮1451mg/L,锰3.04mg/L,铅0.014mg/L,锌0.071mg/L,镍4.83mg/L,砷0.0203mg/L。(3)大门外下游排水沟(厂大门外下游沟渠)废水监测结果为:pH10.51,硫酸盐4.96×104mg/L,氨氮1231mg/L,锰12.9mg/L,铅0.131mg/L,铜0.007mg/L,锌0.069mg/L,镍4.01mg/L,砷0.0253mg/L。

5.2021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公司安环部部长和副总经理进行调查询问并告知了监测结果。

经查,公司排放白色液体主要来自生产去离子水后产生的浓水以及车间内地面冲洗水、漏液等废水,废水混合后经液相车间罐体收集后,通过2寸PPR灰色管道排放至厂区雨水收集沟,再流到厂大门外公路沟渠汇入城市管网,最终进入个旧市污水处理厂。公司排放的白色液体在厂外公路排水沟内所取水样的氨氮为1231mg/L,镍为4.01mg/L,硫酸盐4.96×104mg/L,锰12.9mg/L,分别超过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限值规定的氨氮45mg/L的26倍,镍1mg/L的3倍,硫酸盐600mg/L的81倍,锰5mg/L的1倍。

以上事实,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照片6份、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21]016号)1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3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5号),于2021年326日送达你公司。2021331你公司出听证申请,2021年5月8日撤回听证申请,于2021年6月2日提交了《个旧圣比和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陈述报告》,对收到我局处罚告知书后的整改情况进行报告:涉及排放生产废水的液相车间已于2021年3月31日8时停止生产,停产期间完善健全相关环保管理制度,组织公司员工学习培训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积极完成存在的环保问题整改工作,已完成以下工作:⑴生产现场管道、设备、设施跑、冒、滴、漏、防腐等问题已经完成整改。(附件1备注:因整改项较多附图取其中几项)⑵拆除厂区内多个水龙头,选择6个点安装洗手台,洗手水进入物料收集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已安装3套洗手台。(附件2)⑶自查露天沉淀池已安装雨棚,杜绝雨水混入,沉淀后的水引入物料收集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⑷厂区内道路边露天堆积的物料已全部集中堆放到专用房屋内。(附件3⑸公司阶段性召开环保工作会议,主要协调、检查、安排环保问题整改工作。正抓紧落实废水处理永久性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实施中的环保整改工作⑴危化品储存围堰重建,并用不锈钢做围堰防腐,提升防腐效果。(附件6)⑵拟建300立方的初期雨水收集池以便满足初期雨水不外泄,目前方案制作中。(附件7)⑶公司内部雨水排水沟道维修、清理和规范工作也正在进行中。⑷生活污水沟改道工程已落实整改方案,待施工方进厂施工。(附件7)⑸其它,持续不断地监查一切可能存在的环境影响因素和隐患,并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到位。请求已按贵局要求积极配合,主动停产停业、努力整治整顿,按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在两个月中对存在的环保问题已作了大量有效的整改工作,并取得了许多阶段性的成效,永久性的废水治理工程(实现零排放目标)也将在近期完成招投标工作后即刻开展实施。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2021年7月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召开案审会,对你公司陈述报告进行审议,经审议:你公司的陈述不影响对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公司接到处罚告知书后接受停产整治的决定并主动停产整治、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予以采纳,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国家生态环境《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六稳”“六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0873-2128817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