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257-595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7-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1〕36号)

 

红河个旧舜禧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Q066T3A

法定代表人:管保柱

身份证号:5325011963****123X

    址:个旧市大屯官家山剪子口

2021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个旧市大屯官家山剪子口对红河个旧舜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批先建,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砂石料场项目且投入生产

2.你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1年5月2日,个旧市环境保护督察问题专项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红河州环局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件办理办单,投诉内容:红河州个旧县大屯镇长海加油站对面砂石料场涉嫌无证经营,扬尘污染严重。当天由个旧市大屯街道办事处牵头,联合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个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个旧市自然资源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场内装有破碎机1台、滚筒筛1台、制砂机1台、皮带运输机5条、装载机2台。现场未能出示相关环保手续。场内堆存砂石原料约1万立方米,用遮阴网覆盖砂堆上方,未全覆盖;露天堆放成品浇灌砂、粉墙砂约600立方米。涉嫌未批先建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公司法人委托的管理员进行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以为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6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135号),于20216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2021年1月投产以来间断生产,5月2日检查后就立即停止生产,对未全覆盖的原料及产品进行覆盖,并对厂区洒水降尘。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该项目总投资100万,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2.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罚款人民币壹仟11000)。

两荐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曹莹莹,联系电话:15508778032)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0873-2128817

 址:行政中心6幢4楼(原州财校)邮政编码:661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628